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工发〔2018〕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湖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 (含预算调整 )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行政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是指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四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酬金。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每次比赛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一般设置一、二、三等奖,可发放奖品或奖金。一等奖人均不超过 5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不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不超过一次。举办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者购买服装 (含鞋子 ),每人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不超过 500元。参加县级以上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确需为参赛者 (含领队 )购买服装的,每人不超过 500元。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可以发放每半天不超过 500元的劳务费;其他工作人员中,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补贴。
可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也可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每人每年不超过 200元。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活动,范围限于省内,且须当日往返,可委托专业机构承办,但不得前往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据实报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个人。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 1200元。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实物慰问品,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结婚可以给予5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 (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 )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以上几种情况如情况特殊,经工会研究后可参照湖北省总工会(2018)6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组织劳动模范和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劳动模范、先进职工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有毒有害岗位及工伤、患职业病、慢性病的职工。应优先选择在工会疗养院所和基地进行,每次疗休养时间不超过 5天 (不含路途 ),每人不超过 3500元。
第六条 维权支出是指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二)可以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三)可用为女职工购买一份女性重大疾病安康保险。
第七条 业务支出是指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一)培训费和会议费,按学校制定的标准执行。(二)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财务费用等方面的支出,按学校制定的标准执行。(三)其他业务支出。对经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 (担任委员及以上职务 )和积极分子,每两年奖励一次,表彰奖励的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的 10%,每人奖金 (奖品 )不超过 500元。
第八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构建发生的支出。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10000元以内的,由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批,超过10000的,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审批,校内各基层工会开展活动的费用各基层工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工会审批。
第十条 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要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开展文体活动,要有经费预算、活动通知、实施方案以及参加人员名单等,文体比赛要有比赛秩序册、比赛结果;发放奖金、奖品、纪念品、劳务费及补贴等,要有签领单;购物发票要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或附购物清单;奖励设置不得擅自突破标准、范围和次数;对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的获奖人员不得重复奖励;组织慰问活动要制定细则、统一标准、完善手续:组织活动等确需用餐的,须提供就餐人员名单、发票及原始明细单据或电子结算单。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购买购物卡或代金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此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湖北省总工会(2018)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以上条例由黄冈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黄冈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8年4与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