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2011年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为适应学校分级管理的需要,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内部行使相应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应当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或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有关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重要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合理采纳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未吸收采纳的意见和建议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数占教职工总数的15%左右。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团长负责各代表团代表的培训,组织会议期间讨论,提案收集、初审,联系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等工作。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占有一定比例。学校党、政、工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任期内因退休、调离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代表资格;因长期离校等原因不能履职,由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免代表资格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撤免其代表资格。因上述原因造成代表缺额时,可按缺额数进行补选。代表任期内校内工作单位调整,代表资格予以保留,编入调入工作单位所在代表团,调出单位代表名额,一般不再增补。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
(三)为人正派,办事公正,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正高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职工、正处职以上干部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离退休教职工,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学年)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由学校工会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以及教师代表等各方面人员组成。具体人选由教代会筹委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党委批准。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至两名。正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教代会筹委会提名,经主席团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提案审查督办委员会、女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并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专门工作委员会由七至九名委员组成,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由大会主席团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教代会执委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筹备委员会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民主管理工作,与学校沟通;
(五)指导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学校办公室要做好各项会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相关的实施细则必须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