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补助的通知

来源:黄冈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发布时间:2016-05-26浏览次数:282

学校教职工:
根据《黄冈师范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校办发〔2013〕34号)的规定,教职工自即日起可以申请2013年度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补助。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教职工申请大病基金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为学校在岗正式职工、人事代理制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2)申请人按时缴纳大病基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3)申请人在2013年度内,患重大病伤住院治疗,或患特殊慢性疾病、需要长期进行门诊治疗和购置药品;
(4)申请人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在按规定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住院医药费用之后,个人当年负担部分超过10000元。10000元(含)以内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申请材料
申请大病基金补助,应提交下列资料:
(1)《教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可从后勤处网站上下载,或到后勤处315#办公室领取);
(2)住院治疗的,提交个人住院病历和医院收据(限2013年度);
(3)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提交个人门诊病历、医院收据和药费发票(均署个人姓名),在外地居住、就诊的,同时提交所在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指定医院或药店的证明;
(4)当地政府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报销医疗费的证明等。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
即日起至11月22日下午,申请人分别向校工会或离退休工作处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在岗职工向工会提交申请;离退休职工向离退休工作处提交申请。校工会和离退休工作处收集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11月底,学校大病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审议、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后勤保障处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学校的审定意见,制作大病基金补助发放表,收集、整理申请人医药费发票,依照学校相关程序审批后,交学校财务处审核、报销。报销的费用转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四、其它事项
1、国家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费用,如营养保健品、出诊费、取暖费、空调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和保健诊疗器械等,不得列入基金补助报销范围。
2、未按时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的教职工,以及12月1日前调出、辞职、辞退、离岗的人员,不能享受基金救助。
3、《教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医药费发票原则上不予受理。教职工如对相关规定有不明之处,请参阅上述相关文件。

附件:黄冈师范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

后勤保障处
2013年11月8日

上一篇:下一篇: